物资在线采购交易平台资产租赁电子竞价规程
1.1.1 本规程所称出租人,是指委托物资在线采购交易平台运营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在物资在线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出租实物资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1.2 本规程所称意向承租人,是指对出租人在本平台挂牌出租的标的物有承租意愿并向本中心提交竞租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本规程所称竞租人,是指符合承租条件,经本中心资格审核通过且按时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意向承租人。
1.1.4 本规程所称中选竞租人,是指在物资在线采购交易平台以最高报价中标的竞租人。
1.1.5 本规程所称承租人,是指在本平台以最高报价获得承租权利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竞租人。
1.1.6 本规程所称电子竞价,又称为网上竞价,是指基于局域网或互联网和网络技术,采用异地、限时、连续、竞争报价方法的新型竞价方式。
1.1.7 本规程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指由竞租人向本平台缴纳,用于担保该竞租人在资产租赁竞价并履行《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竞租人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而对出租人及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所应支付、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的经济保证。
1.1.8 本规程所称有效报价,是指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再次报价应高于当前最高报价(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人除外),且每次加价金额为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整数倍的报价。
1.1.9 本规程所称的竞价中止是指在资产租赁竞价进程中,出现妨碍租赁竞价活动且严重影响租赁活动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本中心将该资产租赁竞价予以暂停的行为。
1.1.10 本规程所称的竞价终结是指在资产租赁竞价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本中心将该资产租赁竞价予以终结的行为。
1.1.11 本规程所称的市国资委,是指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2.1 为规范在本平台上的资产租赁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2 出租人将自身拥有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通过本平台发布招租公告并以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1.2.3 资产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3.1 本中心是本平台运营维护和开展具体业务的主体,为资产租赁信息发布、并为出租人和意向承租人提供中介服务。
1.3.2 交易管理单位的职能和义务:
① 提供本平台作为竞价场所,并提供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维护资产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租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② 服务出租人和意向承租人,不得从事违背独立公正的业务。
资产租赁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在线竞价、成交签约、费用支付。
1.4.1.1 出租人通过本平台注册的账号向本中心提出招租申请,同时携带相关材料至本中心,本中心在收到出租人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核,出租人应就所持有的合法资产出租事项,与本中心签订《资产租赁委托协议》。
1.4.1.2 出租人应在向本中心提出招租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自然人作为出租人应提交:
① 公开招租申请表;
②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资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经出租人签字确认的租赁合同范本;
⑤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应提交:
① 公开招租申请表;
②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 资产权属证明;
④ 出租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做出的同意该资产出租的决议或决定;
⑤ 资产招租方案(盖公章和负责人私章);
⑥ 经出租人盖章确认的租赁合同范本;
⑦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出租人的,应提交的资产招租方案(租期超过三年)须经过一级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同意,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此外,拟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市国资委规定的统一范本。1.4.1.3 上款所指招租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拟出租资产的产权权属状况、资产现状、资产明细清单、拟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承租资格条件、招租底价、招租方式等。
1.4.2.1 信息披露应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1.4.2.2 本中心将在本平台公开发布租赁标的基本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人。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由出租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4.2.3 出租人租赁信息采用实名制。
基本信息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①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② 出租条件;
③ 承租人应当具备的承租条件及必要说明。
④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1.4.2.4 出租人不得擅自中止或终结招租。
1.4.3.1 意向承租人应当在报名截止日前向本中心提交《承租意向书》,并在收到本平台发出的资格确认通知之后,按《公开招租公告》中关于竞价保证金的规定缴纳竞价保证金。
1.4.3.2 意向承租人的竞租资格确认时间以竞价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1.4.3.3 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意向承租人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承租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1.4.3.4 意向承租人在办理竞租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意向承租人的情况:
① 《承租意向书》;
②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③ 意向承租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做出的同意参加竞租和承租的决议或决定;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⑤ 符合承租人条件的有关证明;
⑥ 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开招租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自然人作为意向承租人的情况:
① 《承租意向书》;
② 身份证(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符合承租人条件的有关证明;
④ 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开招租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1.4.3.5 本中心按有关规定对意向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做完整性检查。意向承租人对提交的报名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上述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意向承租人须同时提交原件供本中心核对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4.4.2 公开招租信息公告期满后,只要有一名及以上意向竞租人通过资格审核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竞租人的,本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电子竞价。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格,发出该报价的竞租人即为中选竞租人。但是,在存在本规程3.1.1所描述情况的租赁项目中,如果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竞租人要求行使优先承租权,享有优先权的竞租人可以提出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相同的报价,此时如果一般竞租人未提出更高报价的,则该享有优先权的竞租人即为中选人。如果存在多个享有优先权的竞租人参与竞价,则在享有优先权的竞租人之间,其报价及中选规则适用一般竞租人的规则。
1.4.4.3 公开招租信息公告期满后,没有意向承租人报名或竞租人或经资格审核后没有符合条件的竞租人的,本次招租失败,招租结束。出租人可以需重新制定《招租方案》后再提交招租申请。
1.4.4.4 根据本次的招租结果,本中心在本平台上发布《招租结果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1.4.4.5 按照上述规定成交的,在《招租结果公告》的公告期满后3天内,出租人、中选竞租人和本中心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按《招租方案》规定的期限签订租赁合同。
1.4.4.6 招租活动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结束。
1.4.5.1 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1.5.1 收费标准按照《物资在线采购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中选竞租人应当在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支付服务费。
1.6.1 资产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竞租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2.1.1 出租人与本中心签订《资产租赁委托协议》后,本中心将在本平台公开发布招租公告。本中心还可以通过媒体、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人。
2.1.2 出租人应当明确资产招租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以在本平台发布《公开招租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2.1.3 本中心发布的资产招租信息依照本中心制定的《公开招租公告》范本,内容包括出租标的基本情况、出租条件、竞租人资格条件、对资产租赁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竞价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媒体名称和征集意向承租人的起止时间。
2.1.4 出租人应当在提交招租方案之前确认原租户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并对本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函件。
2.1.5 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2.1.6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出租人应当接受意向承租人的咨询;意向承租人可以查看出租人通过本平台发布的相关材料。
2.1.7 公告期间出租人不得随意变更《公开招租公告》中的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租人提交变更申请(自然人应签字确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盖公章和负责人章),由本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2.1.8 在公告期间,出现影响租赁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说明材料后,本中心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2.1.9 中止期限由本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中心将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做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本平台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2.1.10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租赁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本中心将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2.1.11 中止、终结资产出租信息发布,将在本平台网站上公告。
2.2.1 意向承租人应首先在本平台注册账号,并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2.2 意向承租人应当在《公开招租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之前通过平台提交竞租申请,然后按照《公开招租公告》中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并递交《承租意向书》、《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公开招租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出租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2.2.3 本中心对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承租意向书》、《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其附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2.2.4 登记的意向承租人不符合《公开招租公告》中的承租人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承租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本中心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意向承租人。
2.2.5 意向承租人如要求出租人对《公开招租公告》的有关内容做出解释或说明的,应当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中心审核后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本平台通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出租人逾期未答复的,本平台可中止竞租,并由出租人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3.1 电子竞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3.2 出租人不得参与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价。
2.3.3 意向承租人在经本中心和出租人按照公示的竞价条件审核符合竞价条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方可取得竞价资格。
2.3.4 竞价保证金需缴纳至本中心指定银行账户,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3.5 本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电子竞价。
2.3.6 竞租人应在规定时间登陆本平台参与竞价,除有正式的书面说明外,本中心均视为竞租人本人在操作竞价终端。
2.3.7 竞租人正式参与竞价前,应仔细阅读《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了解电子竞价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旦签署则表明愿意承担电子竞价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
2.3.8 电子竞价的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时段和限时报价时段。
自由报价时段是电子竞价系统中预设的一段时间周期,此时段内,竞租人可以发送报价,也可不发送报价,自由报价时段结束后,系统进入限时报价时段。
限时报价时段是在自由报价时段之外提供的不定时间的补充时段。此时段内,如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竞价活动结束;如有竞租人报价,则重新进入一个限时周期,直到无人报价为止。
竞租人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2.3.9 对于没有原租户或原租户主动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情况,电子竞价报价结束时的最高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该报价须不低于挂牌价),其报价者即为中选竞租人。
2.3.10 对原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的相关规定参见本规程第一部分1.4.4.2及第三部分“补充条款及附则”。
2.3.11 本中心有权根据竞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
2.3.12 所有报价均在本平台的电子竞价系统中即时显示,最高报价的结果以电子竞价系统记录数据为准。电子竞价系统显示“数据验证”时,竞租人不得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本平台显示“本次竞价结束”时,本次竞价活动结束。
2.3.13 在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电子竞价活动中止。
当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消失后,本中心有义务通过网站、邮件、电话或短信形式将调整后的竞价时间告知竞租人。对因竞租人原因未获取变动调整的资讯而未能在有效期内参与竞价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3.14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子竞价活动终止:
①没有竞租人参与竞价。
②在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该阻碍因素无法消除时,电子竞价活动终止,本中心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其他方式替代电子竞价程序。
2.4.1 本中心根据电子竞价系统确定的竞价结果,出具《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
2.4.2 竞租人有以下行为时,其竞价无效,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 竞租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② 以其他行为扰乱竞价秩序或无故缺席,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的;
③ 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引起竞价无效的;
④ 有效报价后,又声明撤销的;
⑤ 被确认为中选竞租人后,未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的;
⑥ 被确认为中选竞租人后,未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⑦ 被确定为中选竞租人后,因中选竞租人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签订;
2.4.3 出租人或竞租人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与本中心无关,本中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5.1 本平台实行资金独立结算制度。资金独立结算制度是指本平台无资金支付、转账的网络入口,所有资金关联只存在于竞租人和平台指定银行之间,本平台与银行只建立信息互通渠道,实现竞租环节与资金环节相对独立的制度。除出现竞租人或中选竞租人违约的情况,本中心不得动用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2.5.2 意向承租人需先在本平台成功注册账号,并在现场竞租资格审核通过后按《公开招租公告》的规定时间向规定账户汇入竞租保证金后才能成为竞租人。本平台待收到银行到账反馈信息后,开放竞租人账户的竞租权限,并通知竞租人。
2.5.3 本平台将在成交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竞价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给除被确认为承租人的竞租人之外的其他竞租人。被确认为承租人的竞租人的竞价保证金将在本平台收到经三方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2.5.4 资金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5.5 本中心将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竞价服务费(以运营中心、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在《竞价结果确认函》签章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收费凭证。
2.6.1竞价保证金的额度由出租人确定,但不得多于该标的按挂牌价计算的合同金额的20%(最低不少于1000元)。
2.6.2 出租人要在《资产租赁委托协议》中承诺如其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在设定的竞价保证金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3 本平台对竞价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竞价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竞价保证金进行处置。
2.6.4 竞价保证金的设置、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2.6.5 意向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平台《公开招租公告》要求将竞价保证金交纳至本平台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承租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缴纳竞价保证金的,将不能成为竞租人参与电子竞价。
2.6.6 竞价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2.6.7 当出现下列情形,本平台将参照2.5.3将竞价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① 竞租人未被确定为承租人,且未出现本细则“2.6.9”条所列情形的;
② 竞租人主动申请退出资产租赁电子竞价程序,且未出现本细则“2.6.9”条所列情形的;
③ 资产租赁竞价中止或终结时,无涉及资产租赁竞价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竞租人向本平台提出返还竞价保证金申请的;
2.6.8 资产租赁竞价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本平台将通知各相关的竞租人。已返还竞价保证金的原竞租人应当自收到本平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承租人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本中心将取消其竞价资格。
2.6.9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出租人可以按照《公开招租公告》中关于竞价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承租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为限,在扣除本平台的服务费用后,向意向承租人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 竞租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② 以其他行为扰乱竞价秩序,使竞价活动无法进行的;
③ 提供虚假、失实证明资料,引起竞价无效的;
④ 有效报价后,又声明撤销的;
⑤ 被确认为中选竞租人后,未签署《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的;
⑥ 被确认为中选竞租人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和押金的;
⑦ 被确定为中选竞租人后,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单方面拒绝履行承租人义务的;
⑧《公开招租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本平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2.6.10 出租人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竞租人、本中心造成损失的,以其设定的竞价保证金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2.7.1 《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是由本中心出具的,是资产通过网络公开、透明招租,且招租结果有效的证明。《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中选竞租人全称、租赁资产全称、中标租金、成交金额、审核结论等内容。
2.7.2 在竞价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日后,若竞价结果无异议,承租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缴清竞价服务费,并向出租人指定账户缴纳押金和租金,以缴费凭证到本中心领取《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若竞价结果有异议,本中心自收到署名反映函件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关方答复。
2.7.3 租赁交易如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租赁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本平台将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出具资产租赁交易证明。租赁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本平台将根据批准情况出具资产租赁竞价结果凭证。
2.7.4 竞价结果凭证出具后,相关主体提出租赁双方在租赁竞价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情形,经确认出具竞价结果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时,本平台将撤销该项目的竞价凭证。
2.8.1 本平台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资产竞价;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本平台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资产租赁竞价的,也可以直接做出中止、终结决定。
本平台在受理申请,做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将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资产租赁竞价市场正常的招租秩序。
2.8.2 出租人、竞租人或其他相关主体在资产租赁竞价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本平台提出申请,由本平台做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本平台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做出中止的决定:
① 出租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② 出租人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未就资产租赁方案进行厂务公开、“三重一大”等程序擅自出租资产的;
③ 出租人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④ 出租人提出的招租条件和承租人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
⑤ 出租人在资产竞价过程中,对本平台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的;
⑥ 意向承租人在参与承租资产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租人、本平台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
⑦ 影响租赁竞价进程的其他事项。
2.8.3 当事人提交中止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人应对提交中止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负责。
2.8.4 本中心在收到中止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中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租赁竞价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
做出中止决定的,将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本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布;做出不予中止决定的,本平台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
2.8.5 资产租赁竞价中止,自中止决定做出之日起执行。中止期限由本平台根据招租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本平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延长中止期限。
2.8.6 资产租赁竞价中止期间,本平台应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本平台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本平台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调查调解情况,做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承租资格、没收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2.8.7 资产租赁竞价中止后,导致招租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本中心将尽快恢复资产租赁竞价,并出具书面意见。招租项目在信息公开期间中止的,恢复租赁竞价后的继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资产租赁竞价平台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租赁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本平台可以做出资产租赁竞价终结的决定。
2.8.8 出租人、竞租人或其他相关主体可以直接向本平台提出终结申请,由本平台做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本平台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做出终结的决定:
① 出租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② 出租人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③ 经确认资产租赁竞价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2.8.9 当事人提交终结申请,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当事人应对提交终结申请的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8.10 本中心在收到终结申请后,将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并在受理当事人终结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结。
本平台决定终结资产租赁竞价的,将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2.8.11 因当事人违规造成资产租赁竞价中止或终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3.1.1 对于有原租户的标的,出租人须就原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的问题做书面说明。说明中需注明以下几点:
① 原租户只有向本平台提交竞租申请,在资格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竞价保证金,才享有“优先承租权”;
② 由原租户签字(盖章)确认;
3.1.2 出租人必须在《招租方案》中明确体现“原承租方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本中心须将此信息发布在《公开招租公告》中。
3.1.3 因出租人未将3.1.1事项告知原承租人或隐瞒原承租人情况而导致的纠纷,本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3.2.1 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遵照《福州市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榕政办[2014]174号)执行,本规程中与之相矛盾的条款,以《管理办法》为准。
3.2.2 争议涉及本中心时,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2.3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3.2.4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的,应提交:
① 《公开招租申请表》1份;
②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交验原件,复印件1份);
③ 房产权属证明材料、建筑图纸(交验原件,复印件1份);
④ 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关于资产租赁的决议或纪要(交验原件,复印件1份);
⑤ 标的照片电子版;
⑥ 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交验原件,复印件1份);
⑦ 原租赁合同(首次出租除外)(复印件1份);
⑧ 租赁合同文本及电子版(原件1份);
⑨ 资产租赁委托协议(原件4份);
注:以上提交资料若为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自然人作为出租人的,应提交:
① 《公开招租申请表》1份。
② 居民有效身份证(交验原件,复印件1份);
③ 标的权属证明材料、建筑图纸(交验原件,复印件1份);
④ 标的照片电子版;
⑤ 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交验原件,复印件1份);
⑥ 原租赁合同(首次出租除外)(复印件1份);
⑦ 租赁合同文本及电子版(原件1份);
⑧ 资产租赁委托协议(原件4份);
出租人与本中心签订《资产租赁委托协议》。
本中心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
①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
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需补齐的相关材料或口头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本中心根据委托方提交的资料制作竞价文件,包括项目公告、竞价方式、竞价规则、合同等,并发至出租人对竞价文件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出租人确认竞价文件无误并盖章后传真至本中心。
本中心将在本平台主页公告栏且选择性地在地方主流媒体等渠道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间出租人不得随意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房产招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本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4.1.4.1 网上注册竞价账号
意向承租人登录本平台网站进行竞价账号注册并申请竞价。
4.1.4.2 现场报名
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到本中心进行现场报名:
个人作为意向承租人:
① 意向承租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还需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经意向承租人签章原件)
③ 经意向承租人或受托人签章的《承租意向书》和《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企业作为意向承租人:
①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② 意向承租人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同意参加竟租和承租的决议或决定。
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④ 授权委托书(经意向承租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
⑤ 经意向承租人或受托人签章的《承租意向书》和《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⑥ 项目公告中所需的其他材料。
4.1.4.2 资格审查
本中心资格审查为形式审核,即对意向竞租人所提交竞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竞价结束后,出租人可对中选竞租人的资格进行查验:
① 对符合要求的给予申请资格通过,意向承租人填写相关表格;
②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竞租申请并告知理由。
竞租人根据公开招租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到缴纳竞价保证金。
在竞价开始前,本平台收到银行反馈的保证金到账信息后,放开竞租人账号的竞价权限。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陆本中心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竞价。
在竞价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竞价结果无异议,中选竞租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缴清竞价服务费,并向出租人指定账户缴纳押金和租金,以缴费凭证到本中心领取《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
本中心收到出租人寄回,经三方签章的《电子竞价结果确认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竞价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返还。
交易结果在本中心网站发布渠道进行竞价结果公告。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服务帮助-交易流程”。
1、租期3年(含3年)以下
序号 | 年租金(元) | 佣金(元) |
1 | 20000以下(含20000元) | 500 |
2 | 20001-50000 | 1000 |
3 | 50001-100000 | 2500 |
4 | 100001-200000 | 4500 |
5 | 200001-300000 | 9000 |
6 | 300001-500000 | 18000 |
7 | 500001元以上 | 按“租期3年以上”佣金收费标准收取 |
2、租期3年以上:以租赁年限内的租金总额为基数,按下表费率采用分级累进制计算。
序号 | 租金总额(万元) | 分档费率 |
1 | 50以下 | 1.50% |
2 | 50-100 | 1.30% |
3 | 100-500 | 0.80% |
4 | 500-1000 | 0.45% |
5 | 1000-5000 | 0.25% |
6 | 5000-10000 | 0.15% |
7 | 10000-100000 | 0.05% |
8 | 100000以上 | 0.01% |
榕发改价格[2018]210号
6.2.2 附件七:资格审核结果通知单
资格审核结果通知单
未通过申请的通知内容:平台已收到您提交的关于XXX标的(项目编号:**)的竞租申请,由于XXX原因未通过资格审核。为了不影响您参与该标的的竞租,请于X年X月X日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整后,再次提交。
福州市电子竞价平台运营中心
年 月 日
审核通过:平台已收到您提交的关于XXX标的(项目编号:**)的竞租申请,竞租资格审核通过。为不影响您参与竞租,请与x年x月x日前参照该标的招租公告中提及的保证金账户足额缴纳保证金。
福州市电子竞价平台运营中心
年 月 日
6.3.4 附件十二: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XXXX公开招租成交公告
受XXXXX(出租人)委托,我中台已分别在福州新闻网和福州国有资产电子竞价租赁平台网站发布(标的名称)(项目编号:XZL2014215)招租公告。至2014年9月11日,该挂牌信息公告期已满。
2014年9月12日,我中台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最终该标的以月租金XX元成交。委托方与承租人已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该项目相关的交割手续将于近期办理。
特此公告。
福州市电子竞价平台运营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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